作者 黃惠華 臺灣國際戰(zhàn)略學會信賴研究中心主任
根據2024年5月臺灣媒體《菱傳媒》民調顯示,臺灣民眾認為賴當局應列入前10大優(yōu)先改革的議題,第一名是防制詐騙,有49.7%的受訪者認為詐騙案件層出不窮,是賴當局上臺的首要任務。
臺灣警政部門“165打詐儀表板”統計,全臺11月詐騙財損達126億7594.7萬元(新臺幣,下同),12月15日至12月21日詐騙數據,臺民眾被騙30億4878萬元,其中在12月17日財損最多,一天就財損5億9973萬元。詐騙案層出不窮,已經成為重大民怨,金額龐大足以動搖社會經濟根本。
賴當局“打詐”成效不僅沒有嚇阻效果,越打,詐騙案件反而越多,詐騙金額屢創(chuàng)新高,代表現有政策、法律與預防機制不足以對抗龐大詐騙勢力,這是一大警訊。盡管民眾認為打擊詐騙是首要任務,但是詐騙犯罪仍然相當猖獗,詐騙犯罪對臺灣民眾與社會經濟已造成一定的沖擊與影響,令人憂心。
詐騙金額龐大 動搖社會經濟根本
臺灣詐騙類型最多是“假投資詐騙”、“網絡購物詐騙”,以及“假買家騙賣家”。這類詐騙主要是非現金支付詐騙行為,臺行政機構于2023年推動修正“打詐5法”,核定修正“新世代打擊詐欺策略行動綱領1.5 版”,從“識詐、堵詐、阻詐、懲詐”四大面向積極打詐,但詐騙案件卻不減反增,代表法律機制與詐騙犯罪率,兩者出現負面趨勢。
詐騙犯罪是經濟犯罪化的表現之一,根據島內現行“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詐騙是一種具有社會危險性的行為,其目的是透過欺騙或濫用信任來竊取他人的財產或獲取他人財產的權利。從經濟學的角度來看,詐騙可以定義為與不正當運用經濟規(guī)律相關的特定經濟關系,詐騙犯罪者深知人性的貪婪,各種手段引發(fā)被害人各種情緒,恐懼、興奮、貪婪、信任,情緒影響下,受害者會做出非理性的行為,因此受騙上當。
從經濟層面來看,一個人將其經濟利益從一個人轉移到另一個人的行為,雙方交易利益不一致,這是非法交易。地下經濟是社會經濟安全的威脅之一,根據World Economics估計,臺灣地區(qū)2023年的地下經濟規(guī)模占GDP達22.4%,這比OECD國家平均值17.64%還高,也比鄰近的亞洲國家(或地區(qū))明顯偏高,例如:日本9.6%、新加坡10.5%。
詐騙是一種地下經濟負面現象,破壞正常經濟活動的運作,詐騙犯透過各種手法,破壞人與人以及社會信任感,對整體經濟活動造成負面的沖擊與影響。地下經濟不只是涵蓋社會經濟結構、社會經濟關系體系的復雜的現象,還是一種不受社會控制再生產的一個領域。
臺灣詐騙衍生出來的地下經濟猖獗,金額龐大足以破壞社會安全與穩(wěn)定,如果詐騙犯罪占主導地位的話,不只是危害個人的經濟利益,連帶對社會經濟安全與經濟發(fā)展構成新的威脅,賴當局更應該提高警覺。
臺灣詐騙經濟犯罪率不斷攀升,然而現行法律機制在打擊詐騙犯罪率效果有限,代表打詐措施與預防措施,跟不上詐騙手法推陳出新,造成個人與社會經濟負面沖擊,民眾失去了財產,如果沒有適當的法律機制保障生命與財產權利,無怪乎民怨太深,失去對賴當局的“信賴”。
華夏經緯網專稿 如需轉載請注明來源
主辦:華夏經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版權所有 華夏經緯網
Copyright 2001-2024 By m.skhuanbao.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