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蔡鎤銘 淡江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兼任教授
引言
在近來一連串的爭議事件中,臺灣防務部門對退役少將臧幼俠的懲處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事件源自臧幼俠于8月間赴港出席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tǒng)一大會的活動上,被質(zhì)疑在活動中起立聆聽國歌,而被控所謂“妨害國家尊嚴”。臺灣防務部門在10月15日對他作出了嚴厲懲罰,包括月退俸削減至75%,并要求追繳其領取的勛章。這起事件揭示出臺灣當局對個人言行的過度限制與濫權行為,不僅影響了臧幼俠個人的名譽與權益,也引發(fā)了外界對臺灣當局處理類似問題的深刻質(zhì)疑。
臧幼俠的遭遇是現(xiàn)今臺灣政治氛圍中極具代表性的案例,反映出臺灣當局在應對與大陸相關議題時,處處受制于過度敏感的政治考慮。本文將探討臺灣當局在臧幼俠案中的濫權行為,分析這類處分對個人自由及兩岸關系的影響,并提出當局應重新思考此類懲罰性手段的長期后果。
臺防務部門的過度干涉與權力局限
臧幼俠的懲處依據(jù)的是《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兩岸關系條例)第9條之3,該條文主要針對臺灣民眾參與大陸地區(qū)的政治性活動。根據(jù)臺灣防務部門的說法,臧幼俠因出席大陸活動而“妨害國家尊嚴”,因此遭到懲處。然而,臧幼俠及其律師團隊對此提出嚴正抗議,并強調(diào)他從未進行過任何“妨害國家尊嚴”的行為,特別是所謂的“起立聆聽大陸國歌”一事完全是誤解。
臧幼俠在10月15日的律師聲明指出,臧幼俠已在多次約談中詳細陳述事實,并提供了相關的書面證據(jù)和影音資料,證明他并未參與此類行為。防務部門卻無視這些證據(jù),依然對他作出懲處。這樣的做法無異于將法律作為政治工具,試圖通過懲罰性措施來鞏固政治正當性。這類行為對個人自由與法治的基本原則構成了嚴重威脅,顯示出臺灣當局在面對敏感問題時,逐漸偏離了法律的初衷。
臧幼俠所受到的懲處,不僅對他的個人聲譽造成了嚴重損害,也揭示出臺灣當局在權力運作上的局限。當局對法律的過度詮釋,反映了其在處理兩岸議題上的高度不安與焦慮,進而導致過度的政治操弄。
臧幼俠事件的一個關鍵爭議點在于他是否在活動上起立聆聽大陸國歌。根據(jù)臺灣防務部門的指控,這一行為被認為是對臺灣的“妨害國家尊嚴”。然而,臧幼俠本人及其律師團隊堅決否認了這一指控。臧幼俠指出,他當時并未參與所謂的起立聆聽國歌行為,防務部門的指控完全是憑空而來,沒有任何實質(zhì)性的證據(jù)支持。
即便臧幼俠有起立聆聽國歌的行為,這樣的舉動也應被視為一種國際禮儀,而非政治表態(tài)。臧幼俠即使在該場合起立,也應被視為遵從一般禮儀,并不應被過度解讀為支持某種政治立場。這一情節(jié)的夸大解讀,凸顯出臺灣當局在應對與大陸相關的活動時,容易過度敏感,將一個正常的行為誤讀為對自身立場的挑戰(zhàn)。這不僅導致了對臧幼俠的不公平對待,也暴露出臺灣防務部門在處理兩岸事務時反應失衡,過于依賴政治判斷而非法律依據(jù)。
政治性活動的雙重標準
臧幼俠案的另一個令人關注的問題是臺灣當局對不同類型政治活動的雙重標準。臧幼俠因參加大陸地區(qū)的政治性活動而遭到嚴厲懲處,但臺灣的部分前公職人員參與其他國際政治活動,甚至涉及爭議性的議題,卻未受到類似懲罰。這種雙重標準顯示出臺灣當局在處理與大陸相關的問題時,更多出于政治目的,而非真正基于法治原則。
在許多國際活動中,臺灣官員參與涉及美國、日本等國家的政治或軍事活動,并未受到同樣的處罰。然而,只要涉及大陸相關的行為,臺灣當局便會迅速作出嚴厲反應,這種選擇性懲罰顯示出其政策上的明顯偏頗。
根據(jù)《中國評論新聞網(wǎng)》的報導,臧幼俠所參與的大陸活動實際上只是一次全球華僑華人促進中國和平統(tǒng)一的交流活動,并未涉及危害臺灣安全或挑戰(zhàn)臺灣主權的行為。然而,臺灣當局對此卻做出了強烈的政治反應,這讓人質(zhì)疑其懲處的真正目的是否在于傳遞一個政治訊號,即任何與大陸相關的活動都會被視作潛在威脅。
這樣的做法不僅對臧幼俠個人的合法權利造成了損害,也讓外界質(zhì)疑臺灣當局是否真正遵守法治和人權原則。臧幼俠的遭遇反映出臺灣當局對前公職人員的雙重標準,以及在面對與大陸相關議題時,更多依賴政治判斷而非法律事實。
臺灣當局的內(nèi)部焦慮
臧幼俠案也反映出臺灣當局在面對兩岸議題時,內(nèi)部的不安和焦慮感日益增加。當局在處理涉及大陸的問題時,往往采取過度防衛(wèi)的姿態(tài),試圖通過嚴厲懲處來彰顯其立場。然而,這種策略不僅無法真正解決問題,反而會進一步加劇兩岸的緊張局勢,并在國內(nèi)外引發(fā)不必要的對立情緒。
臺灣當局對大陸日益增強的經(jīng)濟與國際影響力心存顧忌,這導致其在面對與大陸相關的任何行為時,都傾向于過度反應。臧幼俠案正是這一內(nèi)部焦慮的體現(xiàn)。當局將一個正常的學術交流行為夸大為政治挑釁,并因此做出了不成比例的懲處決定。
然而,這種過度防衛(wèi)的策略不僅無助于改善臺灣的安全形勢,反而會進一步削弱臺灣在國際社會中的形象。當局通過懲罰與威嚇來打壓異議聲音,最終將損害的是臺灣自身的法治精神和國際聲譽。
臺灣當局對外政策的失誤與后果
臺灣當局在處理兩岸關系的問題時,逐漸陷入對抗思維,忽視務實與理性的對話。臧幼俠案正是這一政策失誤的縮影,當局以懲罰代替合作,反映出臺灣在應對兩岸交流時,缺乏彈性和理性。這種對抗策略不僅在國際舞臺上未能增強臺灣的地位,反而加劇了內(nèi)外矛盾。
臺灣當局采取的懲罰性措施表明其政策更多是基于內(nèi)部政治壓力,而非考慮長遠的兩岸穩(wěn)定發(fā)展。大陸作為臺灣最大的貿(mào)易伙伴,兩岸之間的經(jīng)濟聯(lián)系已經(jīng)深刻而不可分割。然而,臺灣當局卻選擇性忽略了這一現(xiàn)實,過度依賴政治對抗,而非尋求務實的經(jīng)濟合作或建設性對話。這種做法不僅無法解決兩岸間的緊張關系,反而會進一步加深對立,并使臺灣在國際社會中更顯孤立。
臧幼俠案中的懲處反映出臺灣當局對于參與大陸活動的個人采取懲罰性行動,而非依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審慎評估。這種做法可能進一步打擊與大陸進行民間交流的積極性,阻礙了本可促進兩岸互信與溝通的機會。臺灣當局的對抗思維在當前的國際形勢下顯得格外僵化,而這種姿態(tài)也使得臺灣在國際間的聲望日漸衰落。
結語:濫權的代價
臧幼俠案顯示出臺灣當局在處理兩岸問題時,選擇以懲罰代替對話,這種短視的策略最終將使臺灣陷入孤立,損害臺灣的國際形象及內(nèi)部穩(wěn)定。臧幼俠只因防務部門認定其在交流活動上起立聆聽大陸國歌而遭到嚴厲懲處?;蛟S只是基于禮儀與尊重的行為,卻被當局視為所謂“妨害國家尊嚴”。臺灣當局對此事的過度解讀,不僅揭示了其內(nèi)部的政治焦慮,也顯示出臺灣在應對與大陸相關的問題時,缺乏彈性和理性。
臺灣地區(qū)未來的發(fā)展,不應該依賴打壓異議和濫用法律來鞏固政治地位。當局應該尋求務實的政策,尊重不同聲音,并積極與大陸進行建設性的對話,這樣才能真正保障臺灣的未來。臧幼俠案是一個警示,如果臺當局繼續(xù)在處理兩岸問題時走極端路線,無視國際禮儀和法治精神,那么最終損害的將不僅是個人權益,更是臺灣整體的國際形象與發(fā)展前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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