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評析】責任越明晰 文物越安全
作者:王石川(媒體評論員)
自今年1月1日起,《山西省文物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正式施行。據(jù)介紹,《實施辦法》主要包含總則、安全責任、督察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明確規(guī)定將文物安全工作納入地方政府年度考核評價體系,還明確了省、市、縣各級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在文物保護方面的相關責任。
山西是文物大省,一向有“地上文物看山西”的美譽。據(jù)統(tǒng)計,山西現(xiàn)有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531處,占全國總數(shù)的10.5%,居全國第一;現(xiàn)存唐代以來彩塑12000余尊和壁畫50000余平方米,數(shù)量全國第一;現(xiàn)存古戲臺2800余座,數(shù)量全國第一……一個個第一,標注著山西表里山河文物璀璨,也深刻說明守護文物安全至關重要,不容閃失。
2021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調研山西時強調,“要敬畏歷史、敬畏文化、敬畏生態(tài),全面保護好歷史文化遺產,統(tǒng)籌好旅游發(fā)展、特色經營、古城保護,筑牢文物安全底線,守護好前人留給我們的寶貴財富”。應該看到,山西保護文物有行動、有經驗、有效果,文物安全工作穩(wěn)中向好、成效顯著。但正如山西省文物局相關負責人介紹,山西文物安全形勢依然嚴峻,“一些地方文物安全主體責任、監(jiān)管責任、管理使用者直接責任落實不到位,法人違法、盜竊盜掘案件時有發(fā)生,文物火災等文物安全隱患和風險依然存在,文物安全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亟待提升”。
在這種背景下,除了提升意識、強化站位,更需建章立制,通過有力有效的制度安排,進一步夯實各級相關部門的責任擔當,全力做到守土負責、守土盡責。《實施辦法》中的關鍵詞即是責任。文物安全的責任體系包括政府的主體責任、部門的監(jiān)管責任和管理使用單位的直接責任。保護文物安全,從省到市再到縣,各級人民政府及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都有責任,不容推卸。此外,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文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zhí)法巡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應急機制等責任。
有權必有責,有責必擔當,失責必追究。以文物安全直接責任者為例,文物安全直接責任者是文物、博物館單位安全的直接守護人,他們與文物朝夕相處,承擔著各項具體安全管理職責,是文物安全管理“最后一公里”的守衛(wèi)者。為此,唯有做到不折不扣履職盡責,該承擔的責任一點都不能虛置,該盡到的義務一點都不能打折,不只是把責任掛在嘴上,而是記在心里、扛在肩上,保護好文物,方能真正守護好文物安全。
做好文物安全,關鍵是責任落地落實。需要厘清的是,在各司其職、各盡其責的同時,還需要建立聯(lián)動機制,實現(xiàn)協(xié)同效果。比如,實施文物安全監(jiān)督管理、組織開展文物保護單位執(zhí)法巡查、建立健全文物安全應急機制等責任都要一并落實,任何一個環(huán)節(jié)掉了鏈子、任何一個層面出了漏洞,都可能導致文物安全毀于一旦,必須常懷“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意識和狠抓落實的使命擔當。
《實施辦法》還要求建立文物違法行為舉報制度,暢通社會監(jiān)督渠道。保護文物不只是相關部門的事,全民都有責任監(jiān)督。無論普通公民還是志愿者,乃至文物保護社會組織等,都有責任向有關部門提供文物違法犯罪線索。文物保護,重在建立有效的防范機制,即“早發(fā)現(xiàn)、早制止、早處理”。否則,即便破壞文物的不法分子付出了法律代價,但是文物已經遭受不可逆的損害,不能不讓人深感痛惜,徒發(fā)一聲浩嘆。
山西出臺實施《實施辦法》,意義不止延綿三晉文脈、傳承中華文明,還在于通過行之有效的制度推進,為其他地方保護好文物提供參照?;诖?,相關部門應更有動力履行文物保護責任,確?!秾嵤┺k法》得到全面落實,讓制度安排更見威力,讓文物保護更有實效。
《光明日報》(2024年01月08日 0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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