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受年輕人喜愛的Dcard匿名網絡平臺,11月首度遭警方持法院核發(fā)搜索票,前往調閱發(fā)文者資料。(民眾提供/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臺灣警方為偵辦妨害名譽、詐欺等案件,遭島內知名社群網站Dcard拒絕調閱涉案賬號數據,因此日前兩度持搜索票赴該公司調取資料。第一次還動用十多位檢警大陣仗搜索了4小時才結束,更創(chuàng)下島內社群媒體遭搜索的首例。其間寓意為何,頗值得玩味。
依臺灣地區(qū)“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2項規(guī)定:“對于第三人之身體、對象、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準此,警方為偵查犯罪,在符合搜索要件及比例原則下,當然可聲請依“法”搜索。
倘若警方真的認為搜索合法且必要,短時間內兩度搜索當不致引起非議。只是警方搜索后,卻又聲稱“聲請核發(fā)搜索票,只調閱個案相關數據,無執(zhí)行現場搜索”、“充分尊重言論自由,請業(yè)者配合與協(xié)助警方依法調資料,共同打擊犯罪”,如此前倨后恭,反倒顯得理不直氣不壯。
據悉遭搜索的社群網站Dcard因不配合警方辦案的需求,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為由,拒絕提供警方辦案資料,堅持需有法院令狀方肯配合。此舉讓好不容易與諸多跨境平臺達成協(xié)議的檢警十分不滿,認為島內業(yè)者姿態(tài)竟擺得比跨境業(yè)者還高;甚至警方還認為現在的犯罪案件幾乎都與網絡有關,警方追查犯嫌常須向網絡平臺業(yè)者調取賬號、歷程紀錄、手機門號及電子郵件信箱等數據,臺灣地區(qū)相關法律未明定須持搜索票,向銀行、電商等業(yè)者調取數據也未曾使用搜索票,為了要讓業(yè)者知道檢警的底線,只得利用搜索票逼迫業(yè)者就范出面溝通。
然而依臺灣地區(qū)司法機構“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意旨,隱私權屬臺灣地區(qū)“憲政”規(guī)定保障的基本權利,“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信息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范圍內、于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并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數據記載錯誤之更正權”,社群媒體業(yè)者以維護用戶隱私權為由作為拒絕提供數據的理由,并非無的放矢。警方認為無法律依據即可要求業(yè)者提供資料,反而顯得執(zhí)法機關欠缺法治觀念。
況且業(yè)者依臺灣地區(qū)“個人資料保護法”,業(yè)者對于會員個資之搜集與處理本就有保護及合理使用之義務,并負損害賠償責任。據聞業(yè)者向來配合警方提供賬號等資料,后遭會員客訴方才拒絕提供,而要求出示法院令狀。試問如果業(yè)者因提供資料給警方結果遭會員提告求償,警方會負起后續(xù)的責任嗎?
尤其是1個月內兩次大動作搜索,顯然犯罪涉案情節(jié)嚴重,不過既然累積了數百件刑案,為什么選在臺灣地區(qū)領導人選舉投票前的敏感時間展開行動?而這些案件又有什么急迫性必須馬上搜索?檢警如若依“法”行政,自然無可非議,但如今的民進黨當局就是常常在耐人尋味的時間點出招,君不見前幾天檢方剛以違反所謂“反滲透法”為由,大規(guī)模約詢赴大陸旅游的里長,因此Dcard被搜索事件難免啟人疑竇。
外界懷疑民進黨可能深怕選舉關鍵時刻有重大“假訊息”沖擊選情,擔心社群網站遭網軍利用,才急于要業(yè)者配合,然而檢警若冷對千夫所指而配合演出,假打擊犯罪之名,行尚未立法的“數字中介服務法”之實,可說是不智之舉。(作者何展旭為臺灣政策研究基金會內政法制組副召集人/來源:臺灣《中國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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